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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47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易字第4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47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周玉蘭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47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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