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00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莊深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10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2186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8日以96年度易字第218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9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於96年6月20日確定在案。因於97年4月起不依觀護人指示參加團體活動,對觀護志工不予尊重,報到不正常,並自98年3月底迄今未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經觀護人發告誡函11次,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查本件聲請,經核卷證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等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深淵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0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