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2186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8日以96年度易字第218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9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於96年6月20日確定在案。因於97年4月起不依觀護人指示參加團體活動,對觀護志工不予尊重,報到不正常,並自98年3月底迄今未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經觀護人發告誡函11次,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查本件聲請,經核卷證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等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