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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4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84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胡怡祥

      許修弦

上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怡祥於提出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許修弦於提出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胡怡祥、許修弦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玆聲請人即被告胡怡祥以其所犯非重罪,其已自白並交待案情,家中尚有母親需要照料為由;聲請人即被告許修弦以其所犯非重罪,且非累犯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分別審酌二人犯罪情節、分擔角色、宣示罪刑等情,認應准聲請人即被告胡怡祥於提出保證金新台幣二十萬元後停止羈押;應准聲請人即被告許修弦於提出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4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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