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3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3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6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共拾參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7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5年1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甲○○雖罹患情感型精神疾病憂鬱症,然為下列行為時,並未因該疾病使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未因該疾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而甲○○猶不知悔改,因失業欠缺生活費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身著印有「萬安保全」字樣之保全制服,於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超商內之酒或褲襪、牙膏等物品,得手後,供己使用或變賣花用。嗣於97年12月21日下午2 時30分許,甫於附表編號13所示超商竊取刮鬍刀2 支後,騎乘車牌號碼LTC-306 號重型機車離去時,因巡邏員警發現上開機車車牌竟以口罩遮住而尾隨追緝欲以攔檢,而於同日下午3 時許,在臺中市○○路499 號前查獲,並在該機車置物箱內扣得吉列牌刮鬍刀1 支、舒適創4 紀鈦刮鬍刀2 支、3M強力著劑1 支、媚比琳超值限量彩妝草莓組1 盒及發票18張等物品,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亦據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明確。查本案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及檢察官未聲明異議,而視無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不當,認以上揭文書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時間、地點,有竊取附表所載物品之事實,惟辯稱:因伊當時失業,餓了很多天,精神疾病又發作,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才去偷東西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竊取附表所示物品之行為,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7、96、98頁),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查獲現場照片(見警卷第32至33頁)、統一發票及附表所示超商之監視器畫面附卷可憑(見警卷12至44頁),足見被告確有為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無訛。至起訴書雖認被告為附表編號4 所示竊盜犯行時,並未購買任何商品;然被告於97年12月17日晚間7 時48分許,在附表編號4 所示超商竊取附表編號4 所示菸、酒時,確於同日晚間7 時50分許,在該超商購買長壽牌白硬盒淡菸1 包,此有該超商出具之統一發票1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9頁編號6 ),是公訴人此部分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㈡又被告雖辯稱係因精神疾病發作致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方為本案竊盜行為云云。然經本院送請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對被告為精神鑑定,鑑定結果為:「綜合朱員(即被告)之個人史、生活史、疾病史、犯發過程、目前身體狀況、精神狀態檢查及心裡測驗結果,朱員案發前之表現與其日常生活相近,雖有部分精神症狀如憂鬱症及失眠症,但精神症狀之影響並不顯著,朱員可以辨識禮券使用於特定之超商之種類(7-11) ,選擇不同地點之超商,購買部分商品以進行偷竊行為,並因口味之影響選擇不於超商消費食物,本院推估認為朱員犯案當時精神狀態雖有部分精神症狀,但並未達至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狀態。」,有該院99年5 月18日院精字第0990 005515 號函及精神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詳本院卷第87頁至89頁),足見被告所罹精神疾病並無致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事。況參以被告為附表編號1 、3 、4 、7 至11、13所示竊盜行為時,均係以禮券購買部分商品以進行偷竊行為,此有統一發票9 紙附卷可憑,並酌以警詢時供稱因生活所需而竊取附表編號13所示刮鬍刀等語(見警卷第8 頁),益徵被告確有辨識其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本件尚無刑法第19條第1 、2 項之適用,併此敘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附表所示竊盜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5年1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於該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13罪,均應論以累犯,並俱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勞力賺取生活所需,一再犯竊盜案件,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之偏差心態應予嚴正矯治,而其竊得財物價值非鉅,犯罪手段和平,犯後坦承犯行,惟迄言詞辯論終結時,尚未賠償被害人分文,又其罹患情感性精神病(詳本院卷第58頁之診斷證明書),生活狀況及健康情形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以被告之智識、能力及家庭狀況等情(此見警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即明),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媚比琳超級限量彩妝草莓組1 盒、鈦刮鬍刀架1 支及強力黏著劑1 支,均非被告所有之物,業經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96頁),爰不為沒收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條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行為人│時 間│地 點│被害人│竊盜方法及竊得財物│ 證 據 │罪名及宣告之刑│ │號│ │ │ │ │(新臺幣) │ │ │ ├─┼───┼────┼────┼───┼─────────┼──────────────┼───────┤ │1 │甲○○│97年12月│臺中市西│楊家斌│甲○○於左述時間在│1.楊家斌警詢、偵訊筆錄(警卷│處拘役拾伍日。│ │ │ │17日18時│屯區福興│ │左述地點,基於意圖│ 第12頁、98偵1975卷第12頁)│ │ │ │ │58分許 │路330號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2.統一發票一張(警卷第29頁 │ │ │ │ │ │「7-11超│ │意,趁店員不注意,│ 編號2) │ │ │ │ │ │商逢盛店│ │竊取約翰走路1 瓶(│3.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 │ │ │ │ │ │ 」 │ │價值290 元),再至│ 39頁) │ │ │ │ │ │ │ │櫃臺以禮券購買石敢│ │ │ │ │ │ │ │ │當高梁酒1 瓶以掩飾│ │ │ │ │ │ │ │ │竊盜犯行,得手後,│ │ │ │ │ │ │ │ │隨即離去。 │ │ │ ├─┼───┼────┼────┼───┼─────────┼──────────────┼───────┤ │2 │甲○○│97年12月│臺中市西│林綉眉│甲○○於左述時間在│1.林綉眉警詢、偵訊筆錄(警卷│處拘役拾伍日。│ │ │ │17日19時│屯區黎明│ │左述地點,基於意圖│ 第17頁、98偵緝643 卷第28頁│ │ │ │ │18分許 │路348號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 │ │ │ │ │ │「7-11超│ │意,趁店員不注意,│2.統一發票一張(警卷第29頁編│ │ │ │ │ │商逢福店│ │竊取約翰走路1 瓶(│ 號4) │ │ │ │ │ │ 」 │ │價值290 元),再至│3.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 │ │ │ │ │ │ │ │櫃臺購買長壽牌白硬│ 39頁) │ │ │ │ │ │ │ │盒淡菸1 包以掩飾竊│ │ │ │ │ │ │ │ │盜犯行,得手後,揚│ │ │ │ │ │ │ │ │長離去。 │ │ │ ├─┼───┼────┼────┼───┼─────────┼──────────────┼───────┤ │3 │甲○○│97年12月│臺中市西│杜娟玲│甲○○於左述時間在│1.杜娟玲警詢筆錄(警卷第20頁│處拘役拾伍日。│ │ │ │17日19時│屯區環中│ │左述地點,基於意圖│ ) │ │ │ │ │30分許 │路1段805│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2.統一發票一張(警卷第29頁編│ │ │ │ │ │之1號「 │ │意,趁店員不注意,│ 號5) │ │ │ │ │ │7-11 超 │ │竊取約翰走路1 瓶(│3.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 │ │ │ │ │ │商環中店│ │價值290 元),再至│ 40頁) │ │ │ │ │ │」 │ │櫃臺以禮券購買長壽│ │ │ │ │ │ │ │ │牌白硬盒淡菸1 包以│ │ │ │ │ │ │ │ │掩飾竊盜犯行,得手│ │ │ │ │ │ │ │ │後旋即離去。 │ │ │ ├─┼───┼────┼────┼───┼─────────┼──────────────┼───────┤ │4 │甲○○│97年12月│臺中市西│謝武聰│甲○○於左述時間在│1.謝武聰警詢、偵訊筆錄(警卷│處拘役貳拾日。│ │ │ │17日19時│屯區環中│ │左述地點,基於意圖│ 第23頁、98偵緝643 卷第28 │ │ │ │ │48分許 │路1段120│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頁) │ │ │ │ │ │0 號「 │ │意,趁店員在進貨不│2.統一發票一張(警卷第29頁編│ │ │ │ │ │7-11超商│ │注意,竊取約翰走路│ 號6) │ │ │ │ │ │南北通店│ │1 瓶(價值290 元)│3.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警卷第 │ │ │ │ │ │」 │ │及聖伯尼黑香菸1 包│ 40 頁) │ │ │ │ │ │ │ │(價值70元),再至│ │ │ │ │ │ │ │ │櫃檯以禮券購買長壽│ │ │ │ │ │ │ │ │牌硬盒淡菸1 包予以│ │ │ │ │ │ │ │ │掩飾,得手後,旋即│ │ │ │ │ │ │ │ │離去。 │ │ │ ├─┼───┼────┼────┼───┼─────────┼──────────────┼───────┤ │5 │甲○○│97年12月│臺中市北│劉家齊│甲○○於左述時間在│1.劉家齊警詢、偵訊筆錄(警卷│處拘役拾伍日。│ │ │ │17日20時│屯區同榮│ │左述地點,基於意圖│ 第26頁、98偵緝643 卷第28頁│ │ │ │ │15分許 │路262號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 │ │ │ │ │ │「7-11超│ │意,趁店員不注意,│2.統一發票一張(警卷第30頁編│ │ │ │ │ │商同榮店│ │竊取人頭馬酒1 瓶(│ 號1) │ │ │ │ │ │」 │ │價值299 元),再至│3.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 │ │ │ │ │ │ │ │櫃臺購買長壽牌白硬│ 41頁) │ │ │ │ │ │ │ │盒淡菸1 包予以掩飾│ │ │ │ │ │ │ │ │竊盜犯行,得手後,│ │ │ │ │ │ │ │ │旋即離去。 │ │ │ ├─┼───┼────┼────┼───┼─────────┼──────────────┼───────┤ │6 │甲○○│97年12月│臺中市西│林綉眉│甲○○於左述時間在│1.林綉眉警詢、偵訊筆錄(警卷│處拘役拾日。 │ │ │ │19日22 │屯區逢甲│ │左述地點,基於意圖│ 第17頁、98偵緝643 卷第28頁│ │ │ │ │時3分許 │路162號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 │ │ │ │ │ │「7-11超│ │意,趁店員不注意,│2.統一發票一張(警卷第30頁編│ │ │ │ │ │商逢源店│ │竊取蒂芭蕾菱格褲襪│ 號3) │ │ │ │ │ │」 │ │1 雙(價值99元),│3.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 │ │ │ │ │ │ │ │再至櫃臺購買長壽牌│ 41頁) │ │ │ │ │ │ │ │白硬盒淡菸1 包以掩│ │ │ │ │ │ │ │ │飾竊盜犯行,得手後│ │ │ │ │ │ │ │ │旋即離去。 │ │ │ ├─┼───┼────┼────┼───┼─────────┼──────────────┼───────┤ │7 │甲○○│97年12月│臺中市西│林綉眉│甲○○於左述時間在│1.林綉眉警詢、偵訊筆錄(警卷│處拘役拾伍日。│ │ │ │19日上午│屯區逢甲│ │左述地點,基於意圖│ 第17頁、98偵緝643 卷第28頁│ │ │ │ │22時10分│路247號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 │ │ │ │ │許 │「7-11超│ │意,趁店員不注意,│2.統一發票一張(警卷第30頁編│ │ │ │ │ │商逢喜店│ │竊取蒂芭蕾菱格褲襪│ 號4 ) │ │ │ │ │ │」 │ │1雙(價值99元)及 │3.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 │ │ │ │ │ │ │ │坤蒂絲縮腹提臀彈性│ 42頁) │ │ │ │ │ │ │ │縮腿褲襪1雙(價值 │ │ │ │ │ │ │ │ │60元),再至櫃臺以│ │ │ │ │ │ │ │ │禮券購買長壽牌白硬│ │ │ │ │ │ │ │ │盒淡菸1 包以掩飾竊│ │ │ │ │ │ │ │ │盜犯行,得手後旋即│ │ │ │ │ │ │ │ │離去。 │ │ │ │ │ │ │ │ │ │ │ │ ├─┼───┼────┼────┼───┼─────────┼──────────────┼───────┤ │8 │甲○○│97年12月│臺中市西│楊家斌│甲○○於左述時間在│1.楊家斌警詢、偵訊筆錄(警卷│處拘役拾伍日。│ │ │ │19日22時│屯區福興│ │左述地點,基於意圖│ 第12頁、98偵1975卷第12頁)│ │ │ │ │33分許 │路330號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2.統一發票一張(警卷第31頁編│ │ │ │ │ │「7-11超│ │意,趁店員不注意,│ 號1) │ │ │ │ │ │商逢盛店│ │竊取高露潔牙膏1 條│3.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 │ │ │ │ │ │ 」 │ │(價值75元)及高露│ 42頁) │ │ │ │ │ │ │ │潔牙刷1 支(價值 │ │ │ │ │ │ │ │ │105 元),再至櫃臺│ │ │ │ │ │ │ │ │以禮券購買長壽牌白│ │ │ │ │ │ │ │ │硬盒淡菸1 包以掩飾│ │ │ │ │ │ │ │ │竊盜犯行,得手後旋│ │ │ │ │ │ │ │ │即離去。 │ │ │ ├─┼───┼────┼────┼───┼─────────┼──────────────┼───────┤ │9 │甲○○│97年12月│臺中市西│林綉眉│甲○○於左述時間在│1.林綉眉警詢、偵訊筆錄(警卷│處拘役拾日。 │ │ │ │19日22時│屯區逢甲│ │左述地點,基於意圖│ 第17頁、98偵緝643 卷第28頁│ │ │ │ │42分許 │路162號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 │ │ │ │ │ │「7-11超│ │意,趁店員不注意,│2.統一發票一張(警卷第31頁編│ │ │ │ │ │商逢源店│ │竊取生理食鹽水2包 │ 號2) │ │ │ │ │ │」 │ │(價值70元),再至│3.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 │ │ │ │ │ │ │ │櫃臺以禮券購買長壽│ 43頁) │ │ │ │ │ │ │ │牌白硬盒淡菸1 包以│ │ │ │ │ │ │ │ │掩飾竊盜犯行,得手│ │ │ │ │ │ │ │ │後旋即離去。 │ │ │ │ │ │ │ │ │ │ │ │ ├─┼───┼────┼────┼───┼─────────┼──────────────┼───────┤ │10│甲○○│97年12月│臺中市北│劉家齊│甲○○於左述時間在│1.劉家齊警詢、偵訊筆錄(警卷│處拘役伍拾日。│ │ │ │21日(起│屯區同榮│ │左述地點,基於意圖│ 第26頁、98偵緝643 卷第28 │ │ │ │ │訴書誤繕│路262號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頁) │ │ │ │ │為同年月│「7-11超│ │意,趁店員不注意,│2.統一發票一張(警卷第31頁編│ │ │ │ │31日,業│商同榮店│ │竊取媚比琳超值限量│ 號3) │ │ │ │ │經公訴人│」 │ │彩妝草莓組1盒(價 │3.照片1張(警卷第35頁編號5)│ │ │ │ │當庭更正│ │ │值859元),再至櫃 │4.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 │ │ │ │ │)13時40│ │ │臺以禮券購買長壽牌│ 43頁) │ │ │ │ │分許 │ │ │白硬盒淡菸1 包以掩│ │ │ │ │ │ │ │ │飾竊盜犯行,得手後│ │ │ │ │ │ │ │ │旋即離去。 │ │ │ ├─┼───┼────┼────┼───┼─────────┼──────────────┼───────┤ │11│甲○○│97年12月│臺中市西│謝武聰│甲○○於左述時間在│1.謝武聰警詢、偵訊筆錄(警卷│處拘役拾伍日。│ │ │ │21日13時│屯區環中│ │左述地點,基於意圖│ 第23頁、98偵緝643 卷第28頁│ │ │ │ │50分許 │路1段120│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 │ │ │ │ │ │0 號「 │ │意,趁店員不注意,│2.統一發票一張(警卷第31頁編│ │ │ │ │ │7-11超商│ │竊取舒適創4紀鈦刮 │ 號4) │ │ │ │ │ │南北通店│ │鬍刀架1支(價值199│3.照片1張(警卷第35頁編號3)│ │ │ │ │ │」 │ │元),再至櫃臺以禮│4.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 │ │ │ │ │ │ │ │券購買長壽牌白硬盒│ 44頁) │ │ │ │ │ │ │ │淡菸1 包以掩飾竊盜│ │ │ │ │ │ │ │ │犯行,得手後旋即離│ │ │ │ │ │ │ │ │去。 │ │ │ ├─┼───┼────┼────┼───┼─────────┼──────────────┼───────┤ │12│甲○○│97年12月│臺中市西│林綉眉│甲○○於左述時間在│1.林綉眉警詢」偵訊筆錄(警卷│處拘役拾日。 │ │ │ │21日14時│屯區黎明│ │左述地點,基於意圖│ 第17頁、98偵緝643 卷第28頁│ │ │ │ │4分許 │路348號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 │ │ │ │ │ │「7-11超│ │意,趁店員不注意,│2.統一發票一張(警卷第31頁編│ │ │ │ │ │商逢福店│ │竊取3M強力著劑1 支│ 號5) │ │ │ │ │ │ 」 │ │(價值25元),再至│3.照片1張(警卷第35頁編號4)│ │ │ │ │ │ │ │櫃臺購買長壽牌白硬│4.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 │ │ │ │ │ │ │ │盒淡菸1 包掩飾竊盜│ 44頁) │ │ │ │ │ │ │ │犯行,得手後旋即離│ │ │ │ │ │ │ │ │去。 │ │ │ ├─┼───┼────┼────┼───┼─────────┼──────────────┼───────┤ │13│甲○○│97年12月│臺中市西│楊家斌│甲○○於左述時間在│1.楊家斌警詢、偵訊筆錄(警卷│處拘役參拾伍日│ │ │ │21日14時│屯區福興│ │左述地點,基於意圖│ 第12頁、98偵1975卷第12頁)│。 │ │ │ │25分許 │路330號 │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2.統一發票一張(警卷第31頁編│ │ │ │ │ │「7-11超│ │意,趁店員不注意,│ 號6) │ │ │ │ │ │商逢盛店│ │竊取刮鬍刀2支(價 │3.照片1張(警卷第34頁) │ │ │ │ │ │ 」 │ │值478元),再至櫃 │4.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警 │ │ │ │ │ │ │ │臺以禮券購買長壽牌│ 卷第37頁) │ │ │ │ │ │ │ │白硬盒淡菸1 包以掩│5.臺中縣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飾竊盜犯行,得手 │ 1張(警卷第38頁) │ │ │ │ │ │ │ │後旋即離去。 │ │ │ │ │ │ │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