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4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44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344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449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344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