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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449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44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344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44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