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陳淑禎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淑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63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聲請人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對其現居址拘提未獲,致未能執行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