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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66號

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蔡建興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97年度執字第

16378號、98年度執聲字第2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件之本院97年度易字第2226號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件之本院97年度易字第2226號刑事判決主文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確定在案,因其所犯各罪,均屬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六個月,參照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六六二號意旨,其定應執行刑逾六月以上者,亦得易科罰金,因上開判決未逾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受刑人請求時,准許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六六二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件之本院97年度易字第2226號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共十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222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縣神岡鄉○○村○○路19號
           陳旭龍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五結鄉○○村○○路34號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11376 號)及同署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13729 號
),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
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老虎鉗及油
壓剪各壹支,均沒收。
陳旭龍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各處如附表一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老虎鉗及油壓剪各壹支,
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最後面應補充記載「扣得
    變壓器殘件1 包」,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竊取之物應增列「
    在空軍第四二七戰術戰鬥機聯隊廢棄營區內竊取該聯隊所有
    之變壓器殘件1 包」(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增列),及
    證據欄應增列秘密證人D161之證詞、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車
    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為證據外,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
    及附表之記載。
二、被告甲○○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並已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
    盜罪之法定本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
    ,然行為人為竊盜行為之原因動機不一,行竊場所不同,手
    段互異,犯罪情節亦未必盡同,其行為所應受刑罰之苛責程
    度自屬有異,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
    ,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
    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
    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
    至當,以符合比例原則。審酌被告甲○○、陳旭龍前均無竊
    盜前科,其等係因失業缺錢才犯案,且其等雖係攜帶兇器竊
    盜,惟犯案場所係廢棄之空軍營區,無人居住,危險性較低
    ,所竊之電線、銅線等物,價值非鉅,犯罪所得非甚多(共
    僅獲利新臺幣15223 元),其等犯後均已坦承犯行,尚非無
    法反省改過之人,且被告甲○○本身有輕度精神障礙,有中
    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附卷足憑(見偵聲卷第4 頁),其等2
    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因認倘科以加重竊盜之最低度刑有
    期徒刑6 月仍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
    刑,並就被告甲○○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附此敘明。
三、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本院。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附表一(被告甲○○下簡稱「林」;被告陳旭龍下簡稱「陳」)
┌──┬────┬───────────────────┬────────┐
│編號│犯罪行為│ 罪名                                │宣告刑          │
│    │        │                                      │                │
├──┼────┼───────────────────┼────────┤
│一  │如起訴書│攜帶兇器竊盜罪                        │林:有期徒刑四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三月│
│    │1所 示。│                                      │                │
│    │        │                                      │                │
├──┼────┼───────────────────┼────────┤
│二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四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三月│
│    │2所示   │                                      │                │
│    │        │                                      │                │
│    │        │                                      │                │
├──┼────┼───────────────────┼────────┤
│三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五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四月│
│    │3 所示。│                                      │                │
│    │        │                                      │                │
├──┼────┼───────────────────┼────────┤
│四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五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四月│
│    │4所示。 │                                      │                │
│    │        │                                      │                │
├──┼────┼───────────────────┼────────┤
│五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五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四月│
│    │5所示。 │                                      │                │
│    │        │                                      │                │
├──┼────┼───────────────────┼────────┤
│六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四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三月│
│    │6所示。 │                                      │                │
│    │        │                                      │                │
├──┼────┼───────────────────┼────────┤
│七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四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三月│
│    │7所示。 │                                      │                │
│    │        │                                      │                │
├──┼────┼───────────────────┼────────┤
│八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五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四月│
│    │8所示。 │                                      │                │
│    │        │                                      │                │
├──┼────┼───────────────────┼────────┤
│九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四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三月│
│    │9所示。 │                                      │                │
│    │        │                                      │                │
├──┼────┼───────────────────┼────────┤
│十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四月│
│    │附表編號│(竊取銅線及變壓器殘件之時間、地點密切│陳:有期徒刑三月│
│    │10所示。│接近,被告主觀上亦僅認識為軍營所有之物│                │
│    │        │,應係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犯)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11376號
   被   告 甲○○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神岡鄉○○村○○路19號
             (在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旭龍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宜蘭縣五結鄉○○村○○路3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85年間,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於93年7月30日執行完畢。詎
     猶不知悔改,復與無業之陳旭龍為友,2人均因缺錢花用,
     於97年4月18日,在臺中縣神岡鄉山皮村之山皮公園,甲○
     ○乃向陳旭龍稱位於神岡鄉○○路1720巷5弄1之1、2、3號
     之「空軍第四二七戰術戰鬥機聯隊」廢棄營區要拆除,可剪
     電線來販售牟利,陳旭龍應允。甲○○與陳旭龍2人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犯意之聯絡,由甲○○持其
     所有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油壓剪、老
     虎鉗各1支,由甲○○駕騎車牌號碼BZR-623號重型機車後
     載陳旭龍,於附表所示之時、地,至「空軍第四二七戰術戰
     鬥機聯隊」廢棄營區內行竊,2人將機車停放在該廢棄營區
     門外,並自大門口進入,由陳旭龍持上開油壓剪、老虎鉗剪
     斷附表所示之電線及銅線,再由甲○○持飼料袋接收。得手
     後,先載至甲○○所有位於臺中縣神岡鄉北庄村4鄰北庄19
     號住處藏放,並以火燒烤去除電線及銅線之外皮,再於行竊
     之翌日上午,載往附表所示之不知情之資源回收廠,以附表
     所示之價格,販售予附表所示之資源回收廠。得款後,平分
     花用。嗣為警持搜索票自97年5月9日下午3時許起至下午3時
     15分許止,在甲○○位於臺中縣神岡鄉○○村○○鄰○○路19
     號執行搜索,並扣得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老虎鉗1支
     、油壓剪1支。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陳旭龍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宋嘉明、證人即
     御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安祿、證人即創信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來春、證人即鑫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
     人高金龍等人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及證人即「空軍第四二七戰
     術戰鬥機聯隊」之軍官林宏彥到署結證情節相符,復有電力
     (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日本報告表、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御昌企業
     有限公司資源回收表、創信企業有限公司舊貨 (資源回收)
     業 (公司)買入登記簿、鑫宏資源回收買入登記簿、照片34
     張附卷可稽。互核相符,顯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
     明確,被告甲○○、陳旭龍2人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
     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
     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
     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參照)。查:本件扣案供行竊用
     之油壓剪、老虎鉗各1把,係鐵質製造,可用於剪斷電線,
     客觀上顯已具有危險性。故核被告甲○○、陳旭龍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又被告甲○
     ○、陳旭龍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
     告甲○○、陳旭龍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10等10件竊盜案件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再被告甲○○前曾於
     85年間,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8年4月,於93年7月30日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附卷可稽,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又扣案之油壓剪、老虎鉗各1把,
     為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明在
     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忠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廖元鉅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
 │編│行為人│行 竊 │ 行竊地點 │竊得│被害人│回收廠│販售│
 │號│      │時 間 │          │物品│      │名  稱│金額│
 │  │      ├───┤          │    │      ├───┤新台│
 │  │      │販 售 │          │    │      │地  點│幣  │
 │  │      │時 間 │          │    │      │      │    │
 ├─┼───┼───┼─────┼──┼───┼───┼──┤
 │1 │甲○○│97年4 │臺中縣神岡│電線│空軍第│御昌企│120 │
 │  │陳旭龍│月18日│鄉○○路  │    │四二七│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戰術戰│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鬥機聯│司(資│    │
 │  │      ├───┤號之空軍第│    │隊    │源回收│    │
 │  │      │97年4 │四二七戰術│    │      │廠)  │    │
 │  │      │月19日│戰鬥機聯第│    │      ├───┤    │
 │  │      │上午9 │1棟屋內配 │    │      │臺中縣│    │
 │  │      │時10分│電箱      │    │      │科雅路│    │
 │  │      │許    │          │    │      │(中科 │    │
 │  │      │      │          │    │      │附近) │    │
 ├─┼───┼───┼─────┼──┼───┼───┼──┤
 │2 │甲○○│97年4 │臺中縣神岡│電線│空軍第│御昌企│160 │
 │  │陳旭龍│月20日│鄉○○路  │    │四二七│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戰術戰│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鬥機聯│司    │    │
 │  │      ├───┤號之空軍第│    │隊    ├───┤    │
 │  │      │97年4 │四二七戰術│    │      │臺中縣│    │
 │  │      │月21日│戰鬥機聯第│    │      │科雅路│    │
 │  │      │上午9 │1棟屋內配 │    │      │(中科 │    │
 │  │      │時15分│電箱      │    │      │附近) │    │
 │  │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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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97年4 │臺中縣神岡│雜銅│空軍第│創信企│3135│
 │  │陳旭龍│月21日│鄉○○路  │    │四二七│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戰術戰│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鬥機聯│司(資│    │
 │  │      ├───┤號之空軍第│    │隊    │源回收│    │
 │  │      │97年4 │四二七戰術│    │      │廠)  │    │
 │  │      │月22日│戰鬥機聯第│    │      ├───┤    │
 │  │      │上午8 │1棟屋內配 │    │      │臺中縣│    │
 │  │      │時55分│電箱      │    │      │神岡鄉│    │
 │  │      │許    │          │    │      │三民路│    │
 │  │      │      │          │    │      │357巷4│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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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97年4 │臺中縣神岡│雜銅│空軍第│鑫宏企│2160│
 │  │陳旭龍│月24日│鄉○○路  │    │四二七│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戰術戰│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鬥機聯│司(資 │    │
 │  │      ├───┤號之空軍第│    │隊    │源回收│    │
 │  │      │97年4 │四二七戰術│    │      │廠)   │    │
 │  │      │月25日│戰鬥機聯第│    │      ├───┤    │
 │  │      │某時  │1棟2樓屋內│    │      │臺中縣│    │
 │  │      │      │          │    │      │神岡鄉│    │
 │  │      │      │          │    │      │社南村│    │
 │  │      │      │          │    │      │民生路│    │
 │  │      │      │          │    │      │7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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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甲○○│97年4 │臺中縣神岡│銅線│空軍第│鑫宏企│2484│
 │  │陳旭龍│月25日│鄉○○路  │    │四二七│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戰術戰│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鬥機聯│司    │    │
 │  │      ├───┤號之空軍第│    │隊    ├───┤    │
 │  │      │97年4 │四二七戰術│    │      │臺中縣│    │
 │  │      │月26日│戰鬥機聯第│    │      │神岡鄉│    │
 │  │      │某時  │1棟屋內   │    │      │社南村│    │
 │  │      │      │          │    │      │民生路│    │
 │  │      │      │          │    │      │7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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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甲○○│97年4 │臺中縣神岡│銅線│空軍第│鑫宏企│1404│
 │  │陳旭龍│月27日│鄉○○路  │    │四二七│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戰術戰│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鬥機聯│司    │    │
 │  │      ├───┤號之空軍第│    │隊    ├───┤    │
 │  │      │97年4 │四二七戰術│    │      │臺中縣│    │
 │  │      │月28日│戰鬥機聯第│    │      │神岡鄉│    │
 │  │      │上午8 │2棟1樓屋內│    │      │社南村│    │
 │  │      │時許  │          │    │      │民生路│    │
 │  │      │      │          │    │      │7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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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甲○○│97年4 │臺中縣神岡│銅線│空軍第│鑫宏企│900 │
 │  │陳旭龍│月28日│鄉○○路  │    │四二七│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戰術戰│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鬥機聯│司    │    │
 │  │      ├───┤號之空軍第│    │隊    ├───┤    │
 │  │      │97年4 │四二七戰術│    │      │臺中縣│    │
 │  │      │月29日│戰鬥機聯第│    │      │神岡鄉│    │
 │  │      │下午1 │2棟1樓屋內│    │      │社南村│    │
 │  │      │時35分│          │    │      │民生路│    │
 │  │      │許    │          │    │      │7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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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甲○○│97年4 │臺中縣神岡│銅線│臺灣電│鑫宏企│2160│
 │  │陳旭龍│月29日│鄉○○路  │    │力股份│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有限公│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司    │司    │    │
 │  │      ├───┤號之空軍第│    │      ├───┤    │
 │  │      │97年4 │四二七戰術│    │      │臺中縣│    │
 │  │      │月30日│戰鬥機聯廢│    │      │神岡鄉│    │
 │  │      │下午1 │棄營區旁  │    │      │社南村│    │
 │  │      │時55分│          │    │      │民生路│    │
 │  │      │許    │          │    │      │70號  │    │
 ├─┼───┼───┼─────┼──┼───┼───┼──┤
 │9 │甲○○│97年5 │臺中縣神岡│銅線│「空軍│鑫宏企│1080│
 │  │陳旭龍│月1日 │鄉○○路  │    │第四二│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七戰術│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戰鬥機│司    │    │
 │  │      ├───┤號之空軍第│    │聯隊」├───┤    │
 │  │      │97年5 │四二七戰術│    │      │臺中縣│    │
 │  │      │月2日 │戰鬥機聯第│    │      │神岡鄉│    │
 │  │      │上午10│2棟屋內   │    │      │社南村│    │
 │  │      │時40分│          │    │      │民生路│    │
 │  │      │許    │          │    │      │70號  │    │
 ├─┼───┼───┼─────┼──┼───┼───┼──┤
 │10│甲○○│97年5 │臺中縣神岡│銅線│臺灣電│鑫宏企│1620│
 │  │陳旭龍│月4日 │鄉○○路  │    │力股份│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有限公│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司    │司    │    │
 │  │      ├───┤號之空軍第│    │      ├───┤    │
 │  │      │97年5 │四二七戰術│    │      │臺中縣│    │
 │  │      │月5日 │戰鬥機聯旁│    │      │神岡鄉│    │
 │  │      │上午7 │          │    │      │社南村│    │
 │  │      │時50分│          │    │      │民生路│    │
 │  │      │許    │          │    │      │7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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