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蔡建興、蔡美華
- 當事人甲○○、陳旭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97年度執字第16378號、98年度執聲字第2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件之本院97年度易字第2226號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件之本院97年度易字第2226號刑事判決主文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確定在案,因其所犯各罪,均屬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六個月,參照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六六二號意旨,其定應執行刑逾六月以上者,亦得易科罰金,因上開判決未逾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受刑人請求時,准許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六六二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件之本院97年度易字第2226號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共十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222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2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縣神岡鄉○○村○○路19號 陳旭龍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五結鄉○○村○○路34號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376 號)及同署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13729 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老虎鉗及油壓剪各壹支,均沒收。 陳旭龍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老虎鉗及油壓剪各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最後面應補充記載「扣得變壓器殘件1 包」,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竊取之物應增列「在空軍第四二七戰術戰鬥機聯隊廢棄營區內竊取該聯隊所有之變壓器殘件1 包」(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增列),及證據欄應增列秘密證人D161之證詞、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為證據外,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及附表之記載。 二、被告甲○○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並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之法定本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然行為人為竊盜行為之原因動機不一,行竊場所不同,手段互異,犯罪情節亦未必盡同,其行為所應受刑罰之苛責程度自屬有異,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以符合比例原則。審酌被告甲○○、陳旭龍前均無竊盜前科,其等係因失業缺錢才犯案,且其等雖係攜帶兇器竊盜,惟犯案場所係廢棄之空軍營區,無人居住,危險性較低,所竊之電線、銅線等物,價值非鉅,犯罪所得非甚多(共僅獲利新臺幣15223 元),其等犯後均已坦承犯行,尚非無法反省改過之人,且被告甲○○本身有輕度精神障礙,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附卷足憑(見偵聲卷第4 頁),其等2 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因認倘科以加重竊盜之最低度刑有期徒刑6 月仍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就被告甲○○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附此敘明。 三、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附表一(被告甲○○下簡稱「林」;被告陳旭龍下簡稱「陳」)┌──┬────┬───────────────────┬────────┐ │編號│犯罪行為│ 罪名 │宣告刑 │ │ │ │ │ │ ├──┼────┼───────────────────┼────────┤ │一 │如起訴書│攜帶兇器竊盜罪 │林:有期徒刑四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三月│ │ │1所 示。│ │ │ │ │ │ │ │ ├──┼────┼───────────────────┼────────┤ │二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四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三月│ │ │2所示 │ │ │ │ │ │ │ │ │ │ │ │ │ ├──┼────┼───────────────────┼────────┤ │三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五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四月│ │ │3 所示。│ │ │ │ │ │ │ │ ├──┼────┼───────────────────┼────────┤ │四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五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四月│ │ │4所示。 │ │ │ │ │ │ │ │ ├──┼────┼───────────────────┼────────┤ │五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五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四月│ │ │5所示。 │ │ │ │ │ │ │ │ ├──┼────┼───────────────────┼────────┤ │六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四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三月│ │ │6所示。 │ │ │ │ │ │ │ │ ├──┼────┼───────────────────┼────────┤ │七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四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三月│ │ │7所示。 │ │ │ │ │ │ │ │ ├──┼────┼───────────────────┼────────┤ │八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五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四月│ │ │8所示。 │ │ │ │ │ │ │ │ ├──┼────┼───────────────────┼────────┤ │九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四月│ │ │附表編號│ │陳:有期徒刑三月│ │ │9所示。 │ │ │ │ │ │ │ │ ├──┼────┼───────────────────┼────────┤ │十 │如起訴書│同上 │林:有期徒刑四月│ │ │附表編號│(竊取銅線及變壓器殘件之時間、地點密切│陳:有期徒刑三月│ │ │10所示。│接近,被告主觀上亦僅認識為軍營所有之物│ │ │ │ │,應係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犯)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11376號 被 告 甲○○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神岡鄉○○村○○路19號 (在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旭龍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宜蘭縣五結鄉○○村○○路3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85年間,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於93年7月30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與無業之陳旭龍為友,2人均因缺錢花用,於97年4月18日,在臺中縣神岡鄉山皮村之山皮公園,甲○○乃向陳旭龍稱位於神岡鄉○○路1720巷5弄1之1、2、3號之「空軍第四二七戰術戰鬥機聯隊」廢棄營區要拆除,可剪 電線來販售牟利,陳旭龍應允。甲○○與陳旭龍2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犯意之聯絡,由甲○○持其 所有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油壓剪、老 虎鉗各1支,由甲○○駕騎車牌號碼BZR-623號重型機車後載陳旭龍,於附表所示之時、地,至「空軍第四二七戰術戰 鬥機聯隊」廢棄營區內行竊,2人將機車停放在該廢棄營區門外,並自大門口進入,由陳旭龍持上開油壓剪、老虎鉗剪 斷附表所示之電線及銅線,再由甲○○持飼料袋接收。得手 後,先載至甲○○所有位於臺中縣神岡鄉北庄村4鄰北庄19號住處藏放,並以火燒烤去除電線及銅線之外皮,再於行竊 之翌日上午,載往附表所示之不知情之資源回收廠,以附表 所示之價格,販售予附表所示之資源回收廠。得款後,平分 花用。嗣為警持搜索票自97年5月9日下午3時許起至下午3時 15分許止,在甲○○位於臺中縣神岡鄉○○村○○鄰○○路19 號執行搜索,並扣得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老虎鉗1支、油壓剪1支。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陳旭龍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宋嘉明、證人即 御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安祿、證人即創信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來春、證人即鑫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 人高金龍等人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及證人即「空軍第四二七戰 術戰鬥機聯隊」之軍官林宏彥到署結證情節相符,復有電力 (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日本報告表、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御昌企業 有限公司資源回收表、創信企業有限公司舊貨 (資源回收)業 (公司)買入登記簿、鑫宏資源回收買入登記簿、照片34張附卷可稽。互核相符,顯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 明確,被告甲○○、陳旭龍2人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 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 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參照)。查:本件扣案供行竊用 之油壓剪、老虎鉗各1把,係鐵質製造,可用於剪斷電線,客觀上顯已具有危險性。故核被告甲○○、陳旭龍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又被告甲○○、陳旭龍2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甲○○、陳旭龍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10等10件竊盜案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再被告甲○○前曾於 85年間,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8年4月,於93年7月30日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又扣案之油壓剪、老虎鉗各1把,為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明在 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忠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廖元鉅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 │編│行為人│行 竊 │ 行竊地點 │竊得│被害人│回收廠│販售│ │號│ │時 間 │ │物品│ │名 稱│金額│ │ │ ├───┤ │ │ ├───┤新台│ │ │ │販 售 │ │ │ │地 點│幣 │ │ │ │時 間 │ │ │ │ │ │ ├─┼───┼───┼─────┼──┼───┼───┼──┤ │1 │甲○○│97年4 │臺中縣神岡│電線│空軍第│御昌企│120 │ │ │陳旭龍│月18日│鄉○○路 │ │四二七│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戰術戰│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鬥機聯│司(資│ │ │ │ ├───┤號之空軍第│ │隊 │源回收│ │ │ │ │97年4 │四二七戰術│ │ │廠) │ │ │ │ │月19日│戰鬥機聯第│ │ ├───┤ │ │ │ │上午9 │1棟屋內配 │ │ │臺中縣│ │ │ │ │時10分│電箱 │ │ │科雅路│ │ │ │ │許 │ │ │ │(中科 │ │ │ │ │ │ │ │ │附近) │ │ ├─┼───┼───┼─────┼──┼───┼───┼──┤ │2 │甲○○│97年4 │臺中縣神岡│電線│空軍第│御昌企│160 │ │ │陳旭龍│月20日│鄉○○路 │ │四二七│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戰術戰│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鬥機聯│司 │ │ │ │ ├───┤號之空軍第│ │隊 ├───┤ │ │ │ │97年4 │四二七戰術│ │ │臺中縣│ │ │ │ │月21日│戰鬥機聯第│ │ │科雅路│ │ │ │ │上午9 │1棟屋內配 │ │ │(中科 │ │ │ │ │時15分│電箱 │ │ │附近) │ │ │ │ │許 │ │ │ │ │ │ ├─┼───┼───┼─────┼──┼───┼───┼──┤ │3 │甲○○│97年4 │臺中縣神岡│雜銅│空軍第│創信企│3135│ │ │陳旭龍│月21日│鄉○○路 │ │四二七│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戰術戰│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鬥機聯│司(資│ │ │ │ ├───┤號之空軍第│ │隊 │源回收│ │ │ │ │97年4 │四二七戰術│ │ │廠) │ │ │ │ │月22日│戰鬥機聯第│ │ ├───┤ │ │ │ │上午8 │1棟屋內配 │ │ │臺中縣│ │ │ │ │時55分│電箱 │ │ │神岡鄉│ │ │ │ │許 │ │ │ │三民路│ │ │ │ │ │ │ │ │357巷4│ │ │ │ │ │ │ │ │號 │ │ ├─┼───┼───┼─────┼──┼───┼───┼──┤ │4 │甲○○│97年4 │臺中縣神岡│雜銅│空軍第│鑫宏企│2160│ │ │陳旭龍│月24日│鄉○○路 │ │四二七│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戰術戰│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鬥機聯│司(資 │ │ │ │ ├───┤號之空軍第│ │隊 │源回收│ │ │ │ │97年4 │四二七戰術│ │ │廠) │ │ │ │ │月25日│戰鬥機聯第│ │ ├───┤ │ │ │ │某時 │1棟2樓屋內│ │ │臺中縣│ │ │ │ │ │ │ │ │神岡鄉│ │ │ │ │ │ │ │ │社南村│ │ │ │ │ │ │ │ │民生路│ │ │ │ │ │ │ │ │70號 │ │ ├─┼───┼───┼─────┼──┼───┼───┼──┤ │5 │甲○○│97年4 │臺中縣神岡│銅線│空軍第│鑫宏企│2484│ │ │陳旭龍│月25日│鄉○○路 │ │四二七│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戰術戰│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鬥機聯│司 │ │ │ │ ├───┤號之空軍第│ │隊 ├───┤ │ │ │ │97年4 │四二七戰術│ │ │臺中縣│ │ │ │ │月26日│戰鬥機聯第│ │ │神岡鄉│ │ │ │ │某時 │1棟屋內 │ │ │社南村│ │ │ │ │ │ │ │ │民生路│ │ │ │ │ │ │ │ │70號 │ │ ├─┼───┼───┼─────┼──┼───┼───┼──┤ │6 │甲○○│97年4 │臺中縣神岡│銅線│空軍第│鑫宏企│1404│ │ │陳旭龍│月27日│鄉○○路 │ │四二七│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戰術戰│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鬥機聯│司 │ │ │ │ ├───┤號之空軍第│ │隊 ├───┤ │ │ │ │97年4 │四二七戰術│ │ │臺中縣│ │ │ │ │月28日│戰鬥機聯第│ │ │神岡鄉│ │ │ │ │上午8 │2棟1樓屋內│ │ │社南村│ │ │ │ │時許 │ │ │ │民生路│ │ │ │ │ │ │ │ │70號 │ │ ├─┼───┼───┼─────┼──┼───┼───┼──┤ │7 │甲○○│97年4 │臺中縣神岡│銅線│空軍第│鑫宏企│900 │ │ │陳旭龍│月28日│鄉○○路 │ │四二七│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戰術戰│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鬥機聯│司 │ │ │ │ ├───┤號之空軍第│ │隊 ├───┤ │ │ │ │97年4 │四二七戰術│ │ │臺中縣│ │ │ │ │月29日│戰鬥機聯第│ │ │神岡鄉│ │ │ │ │下午1 │2棟1樓屋內│ │ │社南村│ │ │ │ │時35分│ │ │ │民生路│ │ │ │ │許 │ │ │ │70號 │ │ ├─┼───┼───┼─────┼──┼───┼───┼──┤ │8 │甲○○│97年4 │臺中縣神岡│銅線│臺灣電│鑫宏企│2160│ │ │陳旭龍│月29日│鄉○○路 │ │力股份│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有限公│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司 │司 │ │ │ │ ├───┤號之空軍第│ │ ├───┤ │ │ │ │97年4 │四二七戰術│ │ │臺中縣│ │ │ │ │月30日│戰鬥機聯廢│ │ │神岡鄉│ │ │ │ │下午1 │棄營區旁 │ │ │社南村│ │ │ │ │時55分│ │ │ │民生路│ │ │ │ │許 │ │ │ │70號 │ │ ├─┼───┼───┼─────┼──┼───┼───┼──┤ │9 │甲○○│97年5 │臺中縣神岡│銅線│「空軍│鑫宏企│1080│ │ │陳旭龍│月1日 │鄉○○路 │ │第四二│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七戰術│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戰鬥機│司 │ │ │ │ ├───┤號之空軍第│ │聯隊」├───┤ │ │ │ │97年5 │四二七戰術│ │ │臺中縣│ │ │ │ │月2日 │戰鬥機聯第│ │ │神岡鄉│ │ │ │ │上午10│2棟屋內 │ │ │社南村│ │ │ │ │時40分│ │ │ │民生路│ │ │ │ │許 │ │ │ │70號 │ │ ├─┼───┼───┼─────┼──┼───┼───┼──┤ │10│甲○○│97年5 │臺中縣神岡│銅線│臺灣電│鑫宏企│1620│ │ │陳旭龍│月4日 │鄉○○路 │ │力股份│業股份│元 │ │ │ │晚上7 │1720巷5弄1│ │有限公│有限公│ │ │ │ │時許 │之1、2、3 │ │司 │司 │ │ │ │ ├───┤號之空軍第│ │ ├───┤ │ │ │ │97年5 │四二七戰術│ │ │臺中縣│ │ │ │ │月5日 │戰鬥機聯旁│ │ │神岡鄉│ │ │ │ │上午7 │ │ │ │社南村│ │ │ │ │時50分│ │ │ │民生路│ │ │ │ │許 │ │ │ │7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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