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54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 個月,參照98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其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 月以上者,亦得易科罰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