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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1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王邁揚陳葳林美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015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事務所)

          (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台中縣大里市○○路七三六巷五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原經本院諭知新臺幣(下同)6萬元交保,因無法覓保,致無保虞逃而受羈押處分,為此聲請鈞院准予裁定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第339條之2第1項之不正利用付款設備罪之嫌疑重大,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無法具保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8年9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並經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71號全卷核閱明確。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另為確保被告遵期應訊,併命限制住居於台中縣大里市○○路736巷5號,並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林美玲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1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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