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7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