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7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3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37號

聲請人
甲○○
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8月7日上午8時41分回溯 │95年8月7日上午8時41分回溯 ││ │96小時內之某時 │96小時內之某時 │├───┬───┼─────────────┼─────────────┤│偵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5 │95 ││ 案├───┼─────────────┼─────────────┤│年 │ 字 │毒偵 │毒偵 ││ 號├───┼─────────────┼─────────────┤│度 │ 號 │3730 │3730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 │年│95 │95 ││ │案├─┼─────────────┼─────────────┤│ 後 │ │字│訴 │訴 ││ │號├─┼─────────────┼─────────────┤│ 事 │ │號│2830 │2830 ││ ├─┼─┼─────────────┼─────────────┤│ 實 │判│年│95 │95 ││ │決├─┼─────────────┼─────────────┤│ 審 │日│月│10 │10 ││ │期├─┼─────────────┼─────────────┤│ │ │日│31 │31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年│98 │98 ││ 確 │案├─┼─────────────┼─────────────┤│ │ │字│臺非 │臺非 ││ 定 │號├─┼─────────────┼─────────────┤│ │ │號│143 │143 ││ 日 ├─┼─┼─────────────┼─────────────┤│ │確│年│98 │98 ││ 期 │定├─┼─────────────┼─────────────┤│ │日│月│5 │5 ││ │期├─┼─────────────┼─────────────┤│ │ │日│21 │21 │├───┴─┴─┼─────────────┼─────────────┤│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 │2條1項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 ││權期間或罰金額│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附 註│編號一、二曾經最高法院以98│編號一、二曾經最高法院以 ││ │年度臺非字第143號定應執行 │98年度臺非字第143號定應執 ││ │有期徒刑9月 │行有期徒刑9月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3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