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8月7日上午8時41分回溯 │95年8月7日上午8時41分回溯 ││ │96小時內之某時 │96小時內之某時 │├───┬───┼─────────────┼─────────────┤│偵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5 │95 ││ 案├───┼─────────────┼─────────────┤│年 │ 字 │毒偵 │毒偵 ││ 號├───┼─────────────┼─────────────┤│度 │ 號 │3730 │3730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 │年│95 │95 ││ │案├─┼─────────────┼─────────────┤│ 後 │ │字│訴 │訴 ││ │號├─┼─────────────┼─────────────┤│ 事 │ │號│2830 │2830 ││ ├─┼─┼─────────────┼─────────────┤│ 實 │判│年│95 │95 ││ │決├─┼─────────────┼─────────────┤│ 審 │日│月│10 │10 ││ │期├─┼─────────────┼─────────────┤│ │ │日│31 │31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年│98 │98 ││ 確 │案├─┼─────────────┼─────────────┤│ │ │字│臺非 │臺非 ││ 定 │號├─┼─────────────┼─────────────┤│ │ │號│143 │143 ││ 日 ├─┼─┼─────────────┼─────────────┤│ │確│年│98 │98 ││ 期 │定├─┼─────────────┼─────────────┤│ │日│月│5 │5 ││ │期├─┼─────────────┼─────────────┤│ │ │日│21 │21 │├───┴─┴─┼─────────────┼─────────────┤│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 │2條1項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 ││權期間或罰金額│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附 註│編號一、二曾經最高法院以98│編號一、二曾經最高法院以 ││ │年度臺非字第143號定應執行 │98年度臺非字第143號定應執 ││ │有期徒刑9月 │行有期徒刑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