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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9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9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灣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4年2 月14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中簡上字第183 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13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2 年確定在案,後因於緩刑期內故意犯詐欺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159 號撤銷緩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檢察官上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條第1項 、第9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91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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