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五年度中簡上字第一八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聲請書誤載為二月七日)以九十五年度中簡上字第一八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已於同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四月七日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四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二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因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且檢察官於後案即前揭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亦未逾越同條第二項之法定期間,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