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1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至9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4日犯附表編號1之罪,及於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時間犯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至9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