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減刑後所處之刑,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犯詐欺取財罪,經判處如附表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二之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