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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唐光義唐光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1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793號)後,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曾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5月4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緝字第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前開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42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開2案件,經該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甫於94年12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10月2日下午某時許,在南投縣水里鄉朋友住處,將毒品海洛因置入香菸內,以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10月3日19時許,為警在南投市○○路與府南二路口盤查,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唐光義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光義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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