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17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793號)後,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曾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5月4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緝字第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前開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42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開2案件,經該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甫於94年12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10月2日下午某時許,在南投縣水里鄉朋友住處,將毒品海洛因置入香菸內,以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10月3日19時許,為警在南投市○○路與府南二路口盤查,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