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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唐光義唐光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233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091號)後,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3年1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復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9月、6月確定,於95年11月1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入監接續執行;又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15日、10月、5月、4月確定,嗣分別經減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5日,於97年11月3 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釋放。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4月22日中午之某時,在臺中縣沙鹿鎮○○里○○路40號之住處內,以海洛因毒品加入水稀釋,再用針筒注射手臂靜脈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1 次。嗣於98年4月24日8時30分許,在臺中縣沙鹿鎮○○路51巷底之通伯公祠,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而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2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上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法 官 唐光義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光義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3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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