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12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05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