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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慶郎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9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750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停止戒治出監,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期滿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期滿執行完畢,刑罰部分則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九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之犯意,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後,再於九十七年十月五日十九時許,在其位於臺中縣龍井鄉○○村○○○路○段東巷一四二之一號住處,以香菸沾海洛因點燃吸食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員警因另案,於九十七年十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上址拘提甲○○,並採取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具體上訴理由及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慶郎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廖春玉

法 官 林慶郎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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