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重訴字第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 張居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18608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 第2357號),於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4法庭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黃美雲 通 譯 吳家銘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丙○○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甲○○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犯罪事實一: 丙○○係「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明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亦為「有而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有而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中明定之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甲○○則係高明公司之會計。因高明公司承攬政府工程(主要係臺中市管線統一挖補工程)及對外營業之需求,偶有無法取得統一發票報帳,為求降低帳面營利數額,渠2人竟基於幫助逃漏稅 捐、會計帳冊登載不實及業務登載不實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指示由高明公司員工及親友組成之「龍盛工程行」(登記負責人張憲誠,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利通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新發,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智利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張智賢,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友亞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張棟柏,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新發工程行」(登記負責人王新發,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勇勝工程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孟夏,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以達工程行」(登記負責人林以達,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德有工程行」(登記負責人葉麗嬋,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啟順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王新龍,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等9家子公司或行號,自民國90年1月間起至94年6月間止, 共取得與營業項目無關之手機業者(109家)開立不實交 易對像之統一發票6711張,充列營業成本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8億6018萬1197元,並由甲○○指示不知情之稅 務代理人段麗芬,記入上開9家公司或行號之會計帳冊中 , 並透過段麗芬,據以製作交易對象不實之401表,連 同上 開交易對象不實之發票等,連續向主管之稅捐機關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計達4300萬9060元(詳如附表一)。而上開9家公司行號之登記負責人張憲誠、陳 新發、張智賢、張棟柏、王新發、陳孟夏、林以達、葉麗嬋、王新龍等9人,亦均明知交易對象不實,竟與丙○○ 、甲○○共同基於上開概括之犯意聯絡,於負責上開公司或行號之對外營業過程中,分別自多名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手中,取得交易對像不實之上開109家業者之銷項統 一發票,交予甲○○,再轉交予段麗芬,而記入上開9家 公司或行號之帳冊中,並憑以製作不實交易對象之401表 及檢具上開發票等,連續向主管之稅捐機關申報上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使該與其等實際交易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得以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犯罪事實二: 丙○○、甲○○自93年5月某日起至同年10月底某日止, 又基於逃漏稅捐、會計帳冊登載不實及業務登載不實等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無交易之事實,分別以統一發票未稅金額7%、8%或不詳之價格,分別由丙○○或甲○○,向「元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琇玲,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勇興工程行(負責人羅願興,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龍盛工程行、德有工程行、啟順企業社、「貝爾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宏銘,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久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洪凌偉,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明倫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世明,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番王吊車行(登記負責人許阿妹即許孟晴,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實際負責人張德生,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尚億企業社(負責人陳一鋒,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德威企業社(負責人蔡月霞,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軒維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軒維公司,負責人廖勝双,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偉明油漆行(負責人邱明志,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元上億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鍾惠雲,與實際負責人丁○○係夫妻)、信帆企業社(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乙○○)、優美佳交通工程行(實際負責人丁○○)、勝利凱交通工程行(登記負責人徐火明,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實際負責人為丁○○)、明潞輪胎行(負責人莊義濱,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信昌合板有限公司」、「克聯實業有限公司」、「楊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上3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均為周淑女,已死亡,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並經由甲○○向陳豐裕表示進項統一發票不夠,而由陳豐裕向周淑女價購此3家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等21家公司或行號 (詳如附表二)及恆生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建臺發實業有限公司(詳如附表三),購買無實際交易之三聯式發票,作為高明、有而順2家公司之進項憑證以申報當期加值型 及非加值營業稅,並連續向主管之稅捐機關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逃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並由甲○○製作購買上開統一發展之支出證明單,並分別自丙○○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和分社活儲帳號0000000號帳戶 ,以提領現金或電匯方式支出予上開與高明、有而順公司買賣統一發票之公司或個人。經清查結果,高明公司共取得125張無實際交易之進項統一發票,總金額為7234萬7546元;有而順公司計取得13張,總金額為821萬1400元。而上開各該公司行號之實際負責人林琇玲、羅願興、張憲誠、葉麗嬋、王新龍、郭宏銘、洪凌偉、陳世明、張德生、陳一鋒、蔡月霞、廖勝双、邱明志、丁○○、乙○○、莊義濱、陳豐裕、周淑女等人,亦均明知無交易之事實,分別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或概括犯意,而出賣其等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予高明、有而順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並經高明、有而順公司持以申報當期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並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高明、有而順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足生影響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 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附記事項:被告丙○○已於民國99年5月27日,依協商條件 ,向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戶(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戶、帳號:000-000-00000-0)支付新臺幣250萬元,及向臺中縣政府(臺灣銀行豐原分行、戶名:臺中縣庫存款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支付新臺幣400萬元,有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2紙在卷足稽;被告甲○○亦已於99年5月28日,依協商條件,向臺中縣政府(臺灣銀行豐原分行、戶名:臺中縣庫存款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支付新臺幣550萬元, 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紙在卷足稽。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 黃美雲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所犯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一: ┌─────┬────────┬────┬────────┬───────┐ │公司或行號│取得不實發票來源│發票張數│發 票 總 金 額 │扣抵營業稅額 │ ├─────┼────────┼────┼────────┼───────┤ │龍盛工程行│維真通信企業有限│778張 │1億28萬5489元 │501萬4274元 │ │ │公司(下稱維真公 │ │ │ │ │ │司)等67家業者 │ │ │ │ ├─────┼────────┼────┼────────┼───────┤ │利通企業有│維真公司等65家業│734張 │1億330萬804元 │516萬5040元 │ │限公司 │者 │ │ │ │ ├─────┼────────┼────┼────────┼───────┤ │智利企業有│維真公司等60家業│775張 │1億339萬7857元 │545萬8145元 │ │限公司 │者 │ │ │ │ ├─────┼────────┼────┼────────┼───────┤ │友亞企業有│維真公司等62家業│753張 │1億234萬8620元 │511萬7431元 │ │限公司 │者 │ │ │ │ ├─────┼────────┼────┼────────┼───────┤ │新發工程行│維真公司等67家業│873張 │1億448萬8528元 │522萬4426元 │ │ │者 │ │ │ │ ├─────┼────────┼────┼────────┼───────┤ │勇勝工程有│維真公司等58家業│829張 │1億826萬1812元 │541萬3091元 │ │限公司 │者 │ │ │ │ ├─────┼────────┼────┼────────┼───────┤ │以達工程行│維真公司等54家業│838張 │1億738萬1932元 │536萬9097元 │ │ │者 │ │ │ │ ├─────┼────────┼────┼────────┼───────┤ │德有工程行│東杰通信有限公司│257張 │2741萬773元 │137萬539元 │ │ │等32家業者 │ │ │ │ ├─────┼────────┼────┼────────┼───────┤ │啟順企業社│維真公司等65家業│874張 │1億267萬5382元 │513萬3769元 │ │ │者 │ │ │ │ └─────┴────────┴────┴────────┴───────┘ 附表二: ┌─────┬────────┬────┬────────┬───────┐ │公司及負責│開出不實發票對象│發票張數│發 票 總 金 額 │丙○○支付金額│ │人 │ │ │ │ │ ├─────┼────────┼────┼────────┼───────┤ │元富水泥製│高明公司 │10張 │851萬6870元 │45萬4110元 │ │品股份有限│有而順公司 │5張 │442萬9050元 │20萬2000元 │ │公司、林琇│ │ │ │ │ │玲 │ │ │ │ │ ├─────┼────────┼────┼────────┼───────┤ │勇興工程行│高明公司 │114張 │659萬9870元 │前項金額8% │ │、羅愿興 │ │ │ │ │ ├─────┼────────┼────┼────────┼───────┤ │龍盛工程行│高明公司 │19張 │1097萬6200元 │前項金額8% │ │、張憲誠 │ │ │ │ │ ├─────┼────────┼────┼────────┼───────┤ │德有工程行│高明公司 │9張 │581萬450元 │前項金額8% │ │、葉麗嬋 │ │ │ │ │ ├─────┼────────┼────┼────────┼───────┤ │啟順企業社│高明公司 │7張 │425萬8550元 │前項金額8% │ │、王新龍 │ │ │ │ │ ├─────┼────────┼────┼────────┼───────┤ │貝爾科技有│高明公司 │21張 │603萬4106元 │48萬2729元 │ │限公司、郭│ │ │ │ │ │宏銘 │ │ │ │ │ ├─────┼────────┼────┼────────┼───────┤ │久誠工程有│高明公司 │6張 │251萬元 │20萬800元 │ │限公司、洪│ │ │ │ │ │凌偉 │ │ │ │ │ ├─────┼────────┼────┼────────┼───────┤ │明倫有限公│高明公司 │4張 │137萬2000元 │10萬9760元 │ │司、陳世明│ │ │ │ │ ├─────┼────────┼────┼────────┼───────┤ │番王吊車行│高明公司 │4張 │173萬2000元 │前項金額8% │ │、張德生 │有而順公司 │2張 │76萬8000元 │同上 │ ├─────┼────────┼────┼────────┼───────┤ │尚億企業行│高明公司 │7張 │416萬4750元 │前項金額8% │ │、陳一鋒 │有而順公司 │4張 │183萬5250元 │同上 │ ├─────┼────────┼────┼────────┼───────┤ │德威企業社│高明公司 │6張 │315萬5400元 │前項金額8% │ │、蔡月霞 │有而順公司 │1張 │48萬6600元 │同上 │ ├─────┼────────┼────┼────────┼───────┤ │軒維貿易有│高明公司 │4張 │116萬8100元 │前項金額8% │ │限公司、廖│ │ │ │ │ │勝双 │ │ │ │ │ ├─────┼────────┼────┼────────┼───────┤ │偉明油漆行│高明公司 │1張 │69萬2200元 │前項金額8% │ │、邱明志 │ │ │ │ │ ├─────┼────────┼────┼────────┼───────┤ │優美佳交通│高明公司 │1張 │61萬2000元 │前項金額8% │ │工程行、劉│ │ │ │ │ │嘉炎 │ │ │ │ │ ├─────┼────────┼────┼────────┼───────┤ │勝利凱交通│有而順公司 │1張 │69萬2500元 │前項金額8% │ │工程行、劉│ │ │ │ │ │嘉炎 │ │ │ │ │ ├─────┼────────┼────┼────────┼───────┤ │元上億企業│高明公司 │1張 │63萬2000元 │前項金額8% │ │有限公司、│ │ │ │ │ │丁○○ │ │ │ │ │ ├─────┼────────┼────┼────────┼───────┤ │信帆企業社│高明公司 │1張 │59萬2000元 │前項金額8% │ │、乙○○ │ │ │ │ │ ├─────┼────────┼────┼────────┼───────┤ │明潞輪胎行│高明公司 │1張 │1萬9800元 │前項金額8% │ │、莊義濱 │ │ │ │ │ ├─────┼────────┼────┼────────┼───────┤ │信昌合板有│高明公司 │3家公司 │200萬740元 │前項金額8% │ │限公司、克│ │各1張 │(分別為78萬6640 │ │ │聯實業有限│ │ │元、71萬4000元、│ │ │公司、楊桔│ │ │50萬100元。)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周淑女│ │ │ │ │ │、陳裕豐 │ │ │ │ │ └─────┴────────┴────┴────────┴───────┘ 附表三: ┌─────┬────────┬────┬────────┐ │公司名稱 │開出不實發票對象│發票張數│發 票 總 金 額 │ │ │ │ │ │ ├─────┼────────┼────┼────────┤ │恆生國際科│高明公司 │6張 │600萬0210元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建臺發實業│高明公司 │4張 │550萬03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附表四: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 │宣告刑 │ ├──┼─────┼─────────┼─────────┤ │ 1 │如犯罪事實│丙○○共同連續商業│有期徒刑貳年,減為│ │ │一所示 │負責人,以明知為不│有期徒刑壹年。 │ │ │ │實之事項,而填載會│ │ │ │ │計憑證 │ │ ├──┼─────┼─────────┼─────────┤ │ 2 │如犯罪事實│丙○○共同連續商業│有期徒刑貳年,減為│ │ │二所示(含│負責人,以明知為不│有期徒刑壹年。 │ │ │移送併辦之│實之事項,而填載會│ │ │ │犯罪事實)│計憑證 │ │ ├──┼─────┼─────────┼─────────┤ │ 3 │如犯罪事實│丙○○公司負責人,│有期徒刑貳年,減為│ │ │二所示(含│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有期徒刑壹年。 │ │ │移送併辦之│當方法逃漏稅捐 │ │ │ │犯罪事實)│ │ │ ├──┼─────┼─────────┼─────────┤ │ 4 │如犯罪事實│丙○○公司負責人,│有期徒刑貳年,減為│ │ │二所示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有期徒刑壹年。 │ │ │ │當方法逃漏稅捐 │ │ └──┴─────┴─────────┴─────────┘ 附表五: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 │宣告刑 │ ├──┼─────┼─────────┼─────────┤ │ 1 │如犯罪事實│甲○○共同連續商業│有期徒刑貳年,減為│ │ │一所示 │負責人,以明知為不│有期徒刑壹年。 │ │ │ │實之事項,而填載會│ │ │ │ │計憑證 │ │ ├──┼─────┼─────────┼─────────┤ │ 2 │如犯罪事實│甲○○共同連續商業│有期徒刑貳年,減為│ │ │二所示 │負責人,以明知為不│有期徒刑壹年。 │ │ │ │實之事項,而填載會│ │ │ │ │計憑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