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1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重訴字第3190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原
- 被告
- 民國98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5年度偵字第9017、10884、11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甲○部分)。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9月5日死亡,有台北縣私立宏祥護理之家98年9月10日九八宏護字第980910-1號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甲○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