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98年度金重訴字第12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被告乙○○、丁○○等人係自民國95年8 月間起,陸續以探極休閒育樂有限公司(下稱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夠夠拼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等公司名義,招募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尊爵創始會員」等八個專案之會員,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所侵害者為被害人黃建隆等人之財產;而原告雖主張其為獲利,而曾投資被告等人所經營濤京網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濤京網財金公司),共計新臺幣810 萬元等語,惟被告等人以濤京網財金公司名義,對外召募會員違法吸金,而涉有違反銀行法等事實,俟經警方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等單位接獲投資人告訴,而於95年4 月6 日查獲乙○○等人,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2月10日以95年度偵字第8528號、第11564 號、第14199 號、第17780 號及第2787 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於98年5 月14日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860 號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10年、被告丁○○處有期7 年8 月,經乙○○等人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9年6 月9 日以98年度金上訴字第1476號改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9 年、被告丁○○有期徒刑7 年3 月在案,而原告並非被告等人事後以探極休閒育樂公司、夠夠拼國際事業公司等公司名義,所招募探極高級休閒俱樂部「尊爵創始會員」等八個專案之會員,而非本案之被害人,故其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