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85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435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85號
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435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