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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巫淑芳劉麗瑛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435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