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5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53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扣押物品目錄表」、「尿液檢驗真實姓名對照表」、「毒品初驗報告」、「查獲現場照片5 張」、「刑案現場測繪圖」、「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7 月27日草療鑑字第0990700173號鑑定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