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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119號

違反建築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311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清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清江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被告前科部分應補充為「陳清江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95年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北交簡字第3035、310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6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3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甫於97年7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事實部分「經臺中市政府於民國98年9 月23日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應更正為「經臺中市政府於民國98年9 月2 日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復於民國99年8 月13日間,在同一地點,建造樹立式廣告看板一座」,應更正為「復於民國99年8 月2 日前不詳時間,在同一地點,建造樹立式廣告看板一座」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項、第454 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119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建築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