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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胡芷瑜

原告
柯金利
訴訟代理人
謝志忠
被告
謝武祥
被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淵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68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武祥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此有本院99年11月16日99年度交易字第680 號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680 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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