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7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47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己○○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甲○○
被告
庚○○
被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65

4 號、第13507 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認罪,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

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並各應支付國庫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丙○○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願受有期徒刑一年之宣告;㈡、被告丁○○、戊○○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均願受有期徒刑六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捐款六萬元至國庫;㈢、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願受有期徒刑四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㈣、被告庚○○、乙○○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均願受有期徒刑三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扣 案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號│                                            │      │
 ├─┼──────────────────────┼───┤
 │1 │SAMSUNG 行動電話2 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      │
 │  │0000000000號SIM卡)、LG行動電話4 支(含09836│      │
 │  │37451 號SIM 卡、含0000000000 號SIM 卡)、NOK│      │
 │  │IA行動電話4 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091668│      │
 │  │9777號SIM 卡)、索尼易利信行動電話1 支(含09│      │
 │  │00000000號SIM 卡)、N99I行動電話1 支(含0989│      │
 │  │056496號SIM 卡)、PH ONE行動電話1 支(含0989│      │
 │  │077046號SIM 卡)                            │      │
 ├─┼──────────────────────┼───┤
 │2 │林季庭聯邦銀行存摺1 本、戊○○華南銀行存摺1 │      │
 │  │本(帳號第000000000000號)                  │      │
 ├─┼──────────────────────┼───┤
 │3 │行動電話SIM卡                               │2張   │
 │  │                                            │      │
 ├─┼──────────────────────┼───┤
 │4 │詐騙教戰守冊                                │1份   │
 ├─┼──────────────────────┼───┤
 │5 │詐騙通話紀錄表(空白)                      │15張  │
 ├─┼──────────────────────┼───┤
 │6 │操作日誌                                    │4張   │
 ├─┼──────────────────────┼───┤
 │7 │人頭帳戶紀錄                                │1張   │
 ├─┼──────────────────────┼───┤
 │8 │中國信託繳款紀錄單                          │1張   │
 ├─┼──────────────────────┼───┤
 │9 │郵局存款收據                                │1張   │
 │  │                                            │      │
 ├─┼──────────────────────┼───┤
 │10│市話電話機                                  │8支   │
 ├─┼──────────────────────┼───┤
 │11│路由器、VOIP GATEWAY路由器                  │各2台 │
 │  │                                            │      │
 ├─┼──────────────────────┼───┤
 │12│D-LINK路由器3台、GATEWAY路由器1台           │      │
 │  │                                            │      │
 ├─┼──────────────────────┼───┤
 │13│中華電信數據機2台、MOTOROLA數據1台          │      │
 ├─┼──────────────────────┼───┤
 │14│網路電話機                                  │2支   │
 ├─┼──────────────────────┼───┤
 │15│電腦主機                                    │3台   │
 ├─┼──────────────────────┼───┤
 │16│電腦螢幕                                    │3台   │
 ├─┼──────────────────────┼───┤
 │17│鍵盤滑鼠組                                  │2組   │
 ├─┼──────────────────────┼───┤
 │18│多功能事務機                                │1台   │
 ├─┼──────────────────────┼───┤
 │19│鍵盤                                        │1個   │
 ├─┼──────────────────────┼───┤
 │20│碎紙機                                      │1台   │
 ├─┼──────────────────────┼───┤
 │21│無線對講機                                  │2支   │
 ├─┼──────────────────────┼───┤
 │22│筆記本                                      │1本   │
 ├─┼──────────────────────┼───┤
 │23│現金新臺幣25,000元、戊○○所有華南銀行台中分│      │
 │  │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款新臺幣11,528│      │
 │  │元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7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