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898號
99年度易字第3564號
100年度易字第23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樹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8 月31日第一審協商判決(99年度易字第2898、3564號、100 年度易字第23 11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1第1 項準用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9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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