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智附民字第18號
- 原告
- 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月津
- 被告
- 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林漢忠
- 被告
- 黃主享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智訴字第19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漢忠、黃主享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