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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智附民字第1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劉邦繡劉惠娟洪挺梧

原告
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月津
被告
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漢忠
被告
黃主享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智訴字第19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漢忠、黃主享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洪挺梧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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