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嘉明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5年度執更字第2032號、99年度聲減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嘉明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部分,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吳嘉明因於民國93年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3年9月10日以93年度訴字第149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96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持有改造手槍罪,合於減刑條件,因所處有期徒刑已經減刑確定,併科罰金部分漏未減刑,爰就併科罰金部分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