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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8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9年度執字第4023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3 、4 、5 號所示三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0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按聲請書附表編號2 所載確定判決誤為「98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應更正為「99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又聲請書附表編號5 所載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99年9 月19日」,應更正為「99年3 月19日」,併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法院及判決案號  │            │
├─┼─────┼────┼──────┼────────┼──────┤
│1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5 月22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年11月2 日│
│  │制條例第10│1 年    │下午5時許   │3088號判決      │            │
│  │條第1 項之│        │            │                │            │
│  │施用第1 級│        │            │                │            │
│  │毒品罪    │        │            │                │            │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7 月17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9年3 月11日│
│2 │制條例第10│1 年6 月│晚上10時許  │3168號判決      │            │
│  │條第1 項之│        │            │                │            │
│  │施用第1 級│        │            │                │            │
│  │毒品罪    │        │            │                │            │
├─┼─────┼────┼──────┼────────┼──────┤
│  │刑法第320 │有期徒刑│98年6 月6 日│本院98年度易字第│99年3 月19日│
│3 │條第1 項之│4 月    │下午6時許   │4099號判決      │            │
│  │竊盜罪    │        │            │                │            │
├─┼─────┼────┼──────┼────────┼──────┤
│4 │刑法第320 │有期徒刑│98年6 月6 日│本院98年度易字第│99年3 月19日│
│  │條第1 項之│3 月    │晚上10時許  │4099號判決      │            │
│  │竊盜罪    │        │            │                │            │
├─┼─────┼────┼──────┼────────┼──────┤
│5 │刑法第346 │有期徒刑│98年6 月7 日│本院98年度易字第│99年3 月19日│
│  │條第1 項之│8 月    │上午某時許至│4099號判決      │(聲請書誤載│
│  │恐嚇取財罪│        │下午3時許   │                │為「99年9 月│
│  │          │        │            │                │19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84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