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1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23號、99年度執字第3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沙簡字第686 號、99年度訴字第203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至5 曾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3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1 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