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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1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23號、99年度執字第3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沙簡字第686 號、99年度訴字第203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至5 曾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3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1 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10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