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00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鍾錫資律師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10622號、第10623號、第11782號、第18904 號),聲請准予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3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自民國99年9月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聲請人即被告前坦承部分檢察官起訴之犯行,且有證人馬家獻等人證述在卷,足認被告上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3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聲請人即被告事後迭次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反覆其詞,不僅與其前於偵查中所為自白尚非一致,顯非無疑,且與共犯林期璋等人所供及證人傅傳順等人所證情節亦具出入,而顯有繼續羈押予以釐清其所涉犯罪事實之必要性至明。基上,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即被告所為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