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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93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79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簡傳

具 保 人 王孟康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11738號,99年度執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孟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簡傳(下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王孟康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戶役政查詢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9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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