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6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昭瑾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9年度執字第14138 號、99年度執聲字第356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蔡昭瑾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蔡昭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案號            │            │
├─┼─────┼────┼──────┼────────┼──────┤
│1 │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8年4 月17日│本院99年度易字第│99年2 月22日│
│  │、第277 條│3 月,如│            │116 號簡易判決  │            │
│  │第1 項之共│易科罰金│            │                │            │
│  │同傷害罪  │,以新臺│            │                │            │
│  │          │幣1 千元│            │                │            │
│  │          │折算1 日│            │                │            │
├─┼─────┼────┼──────┼────────┼──────┤
│  │刑法第349 │有期徒刑│98年10月中旬│本院99年度沙簡上│99年10月18日│
│2 │條第1 項之│4 月,如│某日晚上8時 │字第665 號判決  │            │
│  │收受贓物罪│易科罰金│許          │                │            │
│  │          │,以新臺│            │                │            │
│  │          │幣1 千元│            │                │            │
│  │          │折算1 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6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