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2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政偉
具 保 人 李俊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政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3月26日,指定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具保,並由具保人李俊賢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被告嗣經本院依法傳喚、囑託拘提均未到庭,且具保人經本院通知後,亦無法於期限內督促被告到庭,有相關送達證書及囑託拘提被告未獲之函文附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爰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