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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江奇峰廖純卿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秀

具 保 人 楊文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秀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楊文杰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林學晴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4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