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秀
具 保 人 楊文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秀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楊文杰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