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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三元戴博誠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2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經查: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應訊,且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拘票回執1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2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甲○○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應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三元

法官 戴博誠

法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7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