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 律師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經查: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應訊,且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拘票回執1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2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甲○○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應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