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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陸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協商程式所為之科刑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法院協商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

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定有明文。且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鍾陸益因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合議審理時為有罪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經檢察官於審判外與被告進行協商後,就被告偽造文書犯行,合意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100年6月15日判決在案,有本院100年5月31日審判筆錄、檢察官認罪協商聲請書、本院刑事裁定、本院100年5月31日訊問筆錄、本院99年度訴字第696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協商判決係在當事人協商之範圍內為判決,所科之刑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之規定無違。此外,亦無其他得以上訴之事由,被告徒以否認犯罪為由提起上訴,提起上訴,與上開法律規定不合,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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