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戊○○
- 原告
- 辛○○
- 原告
- 庚○○○
- 原告
- 子○○
- 原告
- 辰○○
- 原告
- 未○○
- 原告
- 己○○
- 原告
- 丑○○
- 原告
- 丁○○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巳○○
壬○○
午○○
卯○○
癸○○
乙○○
寅○○
上列被告等(另同案被告甲○○業經本院通緝中)因違反銀行法案件(98年度金重訴字第126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件(98年度金重訴字第126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