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614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6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77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貳台、計算機壹台、六合彩簽注單肆拾玖張、帳單貳張、支數表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甲○○不循合法途徑獲利,竟藉經營六合彩簽賭站謀利,助長社會投機之賭風惡習,行為殊不可取,應予責難;惟兼衡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經營時間之長短、目前為家庭主婦之生活狀況、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傳真機2 台、計算機1 台、六合彩簽注單49張、帳單2張及支數表2 張,係被告甲○○所有,供其犯本件賭博罪及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佩韻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614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