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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18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318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宏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200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宏棋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如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局思源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12至20頁)、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1份(警卷第23至26頁)。

二、爰審酌被告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予詐欺集團使用,其個人所得之不法利益雖屬有限,然造成偵查犯罪機關事後追查贓款及詐欺集團成員極為困難,致使詐欺集團更加猖獗氾濫,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不容小覷,且其前於民國93年間,因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詐欺集團使用,而犯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中簡字第37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在卷可佐,竟猶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不知悔改,當不宜輕縱,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犯罪後未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18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