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3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33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瑩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4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瑩穗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鄭瑩穗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尚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卻不知悔改,又為本案犯行,足認毫無尊重他人財產之觀念,蔑視國家法律禁令,雖本案被害人損害尚屬輕微,仍不宜輕縱,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