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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高英賓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第89條後段所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亦定有明文。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第7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另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交通案件聲明異議之在途期間,如當事人非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地之鄉、鎮、市,且非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之法院之管轄區域者,按其居住地地方法院管轄區區域內之在途期間日數,再加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管轄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扣除在途期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及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係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送達於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之住所即臺中縣豐原市○○○路596 之1號4樓,因未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並分別由其當時之有辨別事理能力受雇人收受,此有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送達證書暨其上受雇人張永錦之署押、印文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自已生送達之效力。且本件受處分人之住所地與原處分機關係位於同一鄉、鎮、市,於計算異議期間時,亦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受處分人如對原處分機關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依照上述說明,其應於如附表所示之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茲受處分人卻遲至99年3 月17日始提出本件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上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收文章戳附卷可參,是受處分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已逾20日之法定期間,顯然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核諸前揭說明,自應將本件異議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舉 發 機 關 │違 規 時 間 │              │舉 發 法 條 │裁  決  書  字  號│裁 罰 主文│送 達 日 期 │異 議 期  間│
│  ├──────┤     、     │違  規  事  實│(道路交通管│  (豐監稽違字)  │(新台幣)│     、     │            │
│號│違 規 單 號 │違 規 地 點 │              │理處罰條例)│                  │          │送 達 方 法 │            │
├─┼──────┼──────┼───────┼──────┼─────────┼─────┼──────┼──────┤
│1 │交通部公路總│98年2 月24日│該車不依期限於│第17條第1 項│第裁00-000000000號│1400元,並│98年9 月4 日│98年9 月5 日│
│  │局豐原監理站│豐原監理站  │97年12月30日參│            │                  │註銷牌照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            │加定期檢驗    │            │                  │          │之有辨別事理│98年9 月24日│
│  │豐監車字第  │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000000000 號│            │              │            │                  │          │張永錦收受  │            │
├─┼──────┼──────┼───────┼──────┼─────────┼─────┼──────┼──────┤
│2 │內政部警政署│98年5 月8 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0872號│6000元    │98年12月28日│98年12月29日│
│  │國道警察局第│23時7 分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  │99年1 月18日│
│  ├──────┤下第8 車道  │              │            │                  │          │理能力之受雇│(1 月17日為│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人張永錦收受│星期日,故順│
│  │ZCQ020872 號│            │              │            │                  │          │            │延1 日)    │
├─┼──────┼──────┼───────┼──────┼─────────┼─────┼──────┼──────┤
│3 │內政部警政署│98年5 月9 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0890號│6000元    │98年12月28日│98年12月29日│
│  │國道警察局第│23時17分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1 月18日│
│  ├──────┤上第7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1 月17日為│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林鴻明收受  │星期日,故順│
│  │ZCQ020890 號│            │              │            │                  │          │            │延1 日)    │
├─┼──────┼──────┼───────┼──────┼─────────┼─────┼──────┼──────┤
│4 │內政部警政署│98年5 月10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0891號│6000元    │98年12月28日│98年12月29日│
│  │國道警察局第│0 時9 分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1 月18日│
│  ├──────┤下第8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1 月17日為│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林鴻明收受  │星期日,故順│
│  │ZCQ020891 號│            │              │            │                  │          │            │延1 日)    │
├─┼──────┼──────┼───────┼──────┼─────────┼─────┼──────┼──────┤
│5 │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6 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2471號│6000元    │99年2 月12日│99年2 月13日│
│  │國道警察局第│20時38分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4 日│
│  ├──────┤下第8 車道  │              │            │                  │          │能力受雇人張│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永錦收受    │            │
│  │ZCQ022471 號│            │              │            │                  │          │            │            │
├─┼──────┼──────┼───────┼──────┼─────────┼─────┼──────┼──────┤
│6 │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6 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2468號│6000元    │99年2 月12日│99年2 月13日│
│  │國道警察局第│19時42分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  │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4 日│
│  ├──────┤北上第7 車道│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CQ022468 號│            │              │            │                  │          │            │            │
├─┼──────┼──────┼───────┼──────┼─────────┼─────┼──────┼──────┤
│7 │臺中市警察局│98年7 月8 日│汽車駕駛人行車│第40條      │第裁63-G9H110859號│2400元    │99年2 月3 日│99年2 月13日│
│  │交通隊      │17時5 分許  │速度超過規定之│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臺中市○○路│最高時速20公里│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4 日│
│  │第G9H110859 │            │以上40公里以下│            │                  │          │能力之受雇人│            │
│  │號          │            │              │            │                  │          │林鴻明收受  │            │
├─┼──────┼──────┼───────┼──────┼─────────┼─────┼──────┼──────┤
│8 │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17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2970號│6000元    │99年2 月11日│99年2 月12日│
│  │國道警察局第│23時50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3 日│
│  ├──────┤下第8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CQ022970 號│            │              │            │                  │          │            │            │
├─┼──────┼──────┼───────┼──────┼─────────┼─────┼──────┼──────┤
│9 │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17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2969號│6000元    │99年2 月11日│99年2 月12日│
│  │國道警察局第│23時50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3 日│
│  ├──────┤上第7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CQ022969 號│            │              │            │                  │          │            │            │
├─┼──────┼──────┼───────┼──────┼─────────┼─────┼──────┼──────┤
│10│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17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BQ027481號│6000元    │99年2 月11日│99年2 月12日│
│  │國道警察局第│23時27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二警察隊    │造橋收費站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3 日│
│  ├──────┤下第8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BQ027431 號│            │              │            │                  │          │            │            │
├─┼──────┼──────┼───────┼──────┼─────────┼─────┼──────┼──────┤
│11│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2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2994號│6000元    │99年2 月11日│99年2 月12日│
│  │國道警察局第│21時26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3 日│
│  ├──────┤上第7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CQ022994 號│            │              │            │                  │          │            │            │
├─┼──────┼──────┼───────┼──────┼─────────┼─────┼──────┼──────┤
│12│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22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2999號│6000元    │99年2 月11日│99年2 月12日│
│  │國道警察局第│14時14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3 日│
│  ├──────┤上第7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CQ022999 號│            │              │            │                  │          │            │            │
├─┼──────┼──────┼───────┼──────┼─────────┼─────┼──────┼──────┤
│13│內政部警政署│98年7月22日1│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2995號│6000元    │99年2 月11日│99年2 月12日│
│  │國道警察局第│時52分許后里│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收費站南下第│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3 日│
│  ├──────┤8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CQ022995 號│            │              │            │                  │          │            │            │
├─┼──────┼──────┼───────┼──────┼─────────┼─────┼──────┼──────┤
│14│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22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NBR013648號│6000元    │99年2 月11日│99年2 月12日│
│  │國道警察局第│18時15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二警察隊    │後龍收費站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3 日│
│  ├──────┤下第10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NBR013648 號│            │              │            │                  │          │            │            │
├─┼──────┼──────┼───────┼──────┼─────────┼─────┼──────┼──────┤
│15│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22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GP016587號│6000元    │99年2 月11日│99年2 月12日│
│  │國道警察局第│18時39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七警察隊    │大甲收費站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3 日│
│  ├──────┤下第10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GP016587 號│            │              │            │                  │          │            │            │
├─┼──────┼──────┼───────┼──────┼─────────┼─────┼──────┼──────┤
│16│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25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GP016598號│6000元    │99年2 月12日│99年2 月13日│
│  │國道警察局第│23時36分許大│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七警察隊    │甲收費站北  │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            │
│  ├──────┤上第9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99年3 月4 日│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GP016598 號│            │              │            │                  │          │            │            │
├─┼──────┼──────┼───────┼──────┼─────────┼─────┼──────┼──────┤
│17│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25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NBR013660號│6000元    │99年2 月12日│99年2 月13日│
│  │國道警察局第│23時58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二警察隊    │後龍收費站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4 日│
│  ├──────┤上第9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NBR013660 號│            │              │            │                  │          │            │            │
├─┼──────┼──────┼───────┼──────┼─────────┼─────┼──────┼──────┤
│18│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NBR013660號│6000元    │99年2 月12日│99年2 月13日│
│  │國道警察局第│1 時43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七警察隊    │大甲收費站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4 日│
│  ├──────┤下第10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GP016599 號│            │              │            │                  │          │            │            │
├─┼──────┼──────┼───────┼──────┼─────────┼─────┼──────┼──────┤
│19│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NBR013661號│6000元    │99年2 月12日│99年2 月13日│
│  │國道警察局第│0 時17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二警察隊    │後龍收費站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4 日│
│  ├──────┤下第10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NBR013661 號│            │              │            │                  │          │            │            │
├─┼──────┼──────┼───────┼──────┼─────────┼─────┼──────┼──────┤
│20│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27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GP016603號│6000元    │99年2 月12日│99年2 月13日│
│  │國道警察局第│4 時29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七警察隊    │大甲收費站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4 日│
│  ├──────┤下第10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GP016603號 │            │              │            │                  │          │            │            │
├─┼──────┼──────┼───────┼──────┼─────────┼─────┼──────┼──────┤
│21│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27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NBR013665號│6000元    │99年2 月12日│99年2 月13日│
│  │國道警察局第│4 時7 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二警察隊    │後龍收費站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4 日│
│  ├──────┤下第10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NBR013665 號│            │              │            │                  │          │            │            │
├─┼──────┼──────┼───────┼──────┼─────────┼─────┼──────┼──────┤
│22│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27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GP016602號│6000元    │99年2 月12日│99年2 月13日│
│  │國道警察局第│3 時23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七警察隊    │大甲收費站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4 日│
│  ├──────┤上第9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GP016602 號│            │              │            │                  │          │            │            │
├─┼──────┼──────┼───────┼──────┼─────────┼─────┼──────┼──────┤
│23│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27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NBR013664號│6000元    │99年2 月12日│99年2 月13日│
│  │國道警察局第│3 時45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二警察隊    │後龍收費站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4 日│
│  ├──────┤上第9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NBR013664號 │            │              │            │                  │          │            │            │
├─┼──────┼──────┼───────┼──────┼─────────┼─────┼──────┼──────┤
│24│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30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3092號│6000元    │99年2 月11日│99年2 月12日│
│  │國道警察局第│20時49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3 日│
│  ├──────┤上第7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CQ023092 號│            │              │            │                  │          │            │            │
├─┼──────┼──────┼───────┼──────┼─────────┼─────┼──────┼──────┤
│25│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3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3095號│6000元    │99年2 月11日│99年2 月12日│
│  │國道警察局第│1 時39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  │99年3 月3 日│
│  ├──────┤下第8 車道  │              │            │                  │          │理能力之受雇│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人張永錦收受│            │
│  │ZCQ023095 號│            │              │            │                  │          │            │            │
├─┼──────┼──────┼───────┼──────┼─────────┼─────┼──────┼──────┤
│26│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3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GP016618號│6000元    │99年2 月11日│99年2 月12日│
│  │國道警察局第│4 時34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七警察隊    │大甲收費站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3 日│
│  ├──────┤上第9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GP016618 號│            │              │            │                  │          │            │            │
├─┼──────┼──────┼───────┼──────┼─────────┼─────┼──────┼──────┤
│27│內政部警政署│98年7 月3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3097號│6000元    │99年2 月11日│99年2 月12日│
│  │國道警察局第│7 時5 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  │99年3 月3 日│
│  ├──────┤下第8 車道  │              │            │                  │          │理能力之受雇│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人張永錦收受│            │
│  │ZCQ023097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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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內政部警政署│98年8 月3 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3520號│6000元    │99年2 月12日│99年2 月13日│
│  │國道警察局第│2 時2 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  │99年3 月4 日│
│  ├──────┤上第7 車道  │              │            │                  │          │理能力之受雇│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人張永錦收受│            │
│  │ZCQ023520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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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內政部警政署│98年8 月3 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3521號│6000元    │99年2 月12日│99年2 月13日│
│  │國道警察局第│2 時58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4 日│
│  ├──────┤下第8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CQ023521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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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內政部警政署│98年8 月4 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3535號│6000元    │99年2 月12日│99年2 月13日│
│  │國道警察局第│23時47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4 日│
│  ├──────┤上第7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CQ023535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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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內政部警政署│98年8 月5 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3536號│6000元    │99年2 月12日│99年2 月13日│
│  │國道警察局第│2 時56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4 日│
│  ├──────┤下第8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CQ023536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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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內政部警政署│98年8 月4 日│汽車行駛於應繳│第27條第1 項│第裁63-ZCQ023546號│6000元    │99年2 月12日│99年2 月13日│
│  │國道警察局第│19時42分許  │費之公路不依規│            │                  │          │由應受送達人│    至      │
│  │三警察隊    │后里收費站北│定繳費        │            │                  │          │之有辨別事理│99年3 月4 日│
│  ├──────┤上第7 車道  │              │            │                  │          │能力之受雇人│            │
│  │公警局交字第│            │              │            │                  │          │張永錦收受  │            │
│  │ZCQ023546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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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月24日│該車不依期限於│第17條第1 項│第裁00-000000000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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