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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6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郭瑞祥莊秋燕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06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皓儒
被告
宋文龍
被告
劉治明
被告
林祺文
被告
蔡浩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被告
查國偉

      許智雄

      黃士耀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邱承柏

      朱洧鋌

      溫宗翰

      陳明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就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七九、八0部分所為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六七號簡式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皓儒、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蔡浩偉、查國偉、許智雄、黃士耀、邱承柏、朱洧鋌、溫宗翰、陳明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六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蔡皓儒、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蔡浩偉、查國偉、許智雄、黃士耀、邱承柏、朱洧鋌、溫宗翰、陳明玉所涉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七九、八0部分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曾經判決確定,而公訴人就曾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案件重行起訴,本院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是本院認為本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七九、八0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67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