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06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皓儒
- 被告
- 宋文龍
- 被告
- 劉治明
- 被告
- 林祺文
- 被告
- 蔡浩偉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江銘栗律師
- 被告
- 查國偉
許智雄
黃士耀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邱承柏
朱洧鋌
溫宗翰
陳明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就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七九、八0部分所為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六七號簡式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皓儒、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蔡浩偉、查國偉、許智雄、黃士耀、邱承柏、朱洧鋌、溫宗翰、陳明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六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蔡皓儒、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蔡浩偉、查國偉、許智雄、黃士耀、邱承柏、朱洧鋌、溫宗翰、陳明玉所涉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七九、八0部分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曾經判決確定,而公訴人就曾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案件重行起訴,本院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是本院認為本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七九、八0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