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7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77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文斌
具 保 人 邢建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960、22413、25355、25356、25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邢建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丁文斌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邢建緯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丁文斌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邢建緯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