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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77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劉邦繡劉惠娟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77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文斌

具 保 人 邢建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960、22413、25355、25356、25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邢建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丁文斌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邢建緯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丁文斌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邢建緯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洪挺梧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77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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