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王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楊揚律師
- 被告
- 冠誠興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綉穗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99年度智簡上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綉穗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