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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李雅俐蔡美華王世華

原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智訴字第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五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智訴字第三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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