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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劉邦繡劉惠娟洪挺梧
  • 法定代理人
    林月津、林漢忠

  • 原告
    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主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智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月津 被   告 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漢忠 被   告 黃主享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智訴字第19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漢忠、黃主享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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